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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9   阅读:1312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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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083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看中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的房屋。3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了少缴纳税费,双方在上海市房管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价款为150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律师说法:乍一看来原告诉称的阴阳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的理由似乎能成立,但是深入一分析,《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 《补充协议》的效力。在律师的建议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来源:房闻天下  作者:陈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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