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9/7   阅读:1808次 ;分享到:
0

李文与张倩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因性格不合,2014年7月,双方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儿子李某由张倩抚养,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李某。离婚后,张倩与李某要求李文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文不同意,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儿子李某的房产赠与。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文与张倩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李某的房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理由是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以离婚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如一方当事人在实现离婚目的后又撤销赠与,将有失公平,故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房产赠与。根据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文和张倩将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李某,他们与李某之间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李文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房产赠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故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的房产赠与作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赠与公证手续和履行赠与行为之前,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

再次,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涉及人身性质的协议,又涉及财产上的处分,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关系的协议,适用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关于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及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离婚协议中所涉及房产赠与协议系财产分割关系,应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案中关于房屋赠与协议系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案中,李文作为赠与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作者:孙克涛陈琳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婚姻继承  分家析产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