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许诺将房产过户,是否可撤销?
离婚诉讼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双方的最大争议。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男方书面允诺将自己的房产在婚后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但是在过户之前,双方却面临离婚。在这样情况下,上述约定是否有效?本期的案例将讨论这个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男方张某与女方刘某结婚。2015年2月,两人共同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处房产,男方同意该房产与女方共同所有。同时,该文件还约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等。协议签署后,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6年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刘某以《协议》为依据,主张分割共有房屋。张某则认为该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并主张自己有权撤销《协议》。他的理由是,其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而按照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实际履行之前,作为赠与人,他享有撤销权,有权收回自己的允诺。
二、争议焦点以及法律规定
简单讲,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协议》的性质。
如果被认定为是赠与合同,那就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即在房屋过户前,男方均有权撤销该协议。
如果被认定为是夫妻财产约定,就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无权随意撤销。
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将《协议》认定为是赠与协议,将房产作为张某个人财产处理,不进行分割。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内容看,案涉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混合财产制类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五、律师分析
同样是将财产从一方让度到另一方,但是协议性质不同将会导致结果完全不同。
合同法关于赠与协议的规定,是基于普通当事人的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则是基于夫妻特别身份关系的特别规定。前者更注重公平,保护赠予人的权利,给予其较大自由的撤销权,并以履行结果为标准。后者更注重婚姻身份关系稳定,讲究诺成既定。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何种规定。而不同法院在理解规定上也存在不小的偏差。
因此,不应该将希望完全寄托在矛盾发生后的法院裁决之上,最审慎的方式应该是在拟定和签署有关婚姻财产的约定时就引入律师的专业意见,并使用公证工具将证据加以确定,确保协议的效力。(来源:瑾瑞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