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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房屋买卖未成,也需支付房产经纪人佣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3   阅读:1317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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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房屋买卖未成,也需支付房产经纪人佣金!

当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房产信息,许多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性的信任,往往选择中介进行房产交易,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居间费用,由此引发的居间费纠纷也不断增多。那房产未实际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佣金?答案是肯定的,实例告诉我们交易未成功仍需要支付中介费。

案件集结:交易未成功仍需支付佣金

案例一: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20141215日,卖房人高先生、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之后刘先生未能买成房屋,因此没有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9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案例二:王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广州天河区的某物业,并于当日与业主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定金30000元。同日,王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50000元。但随后王先生投资的股票大跌,为摊低股票成本,王先生又反悔没有交易成功,而是与业主私下进行和解。 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王先生讨要了中介费用。

案例三:中山刘先生同样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价值328万元的房子,在三方签订合同后,刘先生又反悔最终没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刘先生讨要近10万元中介费。

案件焦点:是否促成合同签订

在这些案件中,关键点在于中介作为区间服务人,是否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完成区间服务内容。

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

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

2、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

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而在案例一种甲、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原告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且原告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原告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在案例二和三中中介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即使涉案房屋最终没有交易,也不影响卖房者向房产中介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法官释法:《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房产经纪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买主还是需要向房产经纪人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而大部分律师认为,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客户造成的,他们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房产经纪人可以追要合理的佣金。另外中介公司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会对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房产证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替购房者承担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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