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尔反尔】丈夫“赠与”妻子自己的婚内财产,如今却要撤销?
2010年12月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不久之后,小丽和小浩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除了《婚内协议书》,小浩再未提出其他证据支持他的主张。
那么,小浩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认为,小浩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该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夫妻财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浩和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409号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非小浩一人所有,不符合夫妻财产赠与的条件。后,小浩和小丽经过商议,签订了《婚内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小丽个人所有。该行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财产赠与”这一单方法律行为。小浩在庭审中所提出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针对的是夫妻间的财产赠予行为。夫妻间无赠与行为,则无撤销赠予权。因此,小浩不享有撤销赠与权,他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来源:e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