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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8   阅读:1401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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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那么实务中,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来源: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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