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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买卖未满五年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13   阅读:2218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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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先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女士

基本案情:20066月,周女士因外公的房屋拆迁而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200612月底选定房屋:北京市昌平区XXX34单元302室,由于当时周女士经济困难无钱购买,郭先生是周女士的亲戚,郭先生知道这个情况提出借周女士的名义买这个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是郭先生付的,余款以周女士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来贷款没有成功,郭先生付清了尾款,全部购房款为342883.5元,200711月份,郭先生以周女士的名义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以上房屋在20101112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47057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女士,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是昌平区XXX34单元302室,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129.39平方米。由于房屋登记时间是20101112日,到20151113日才能满五年,现在还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

 郭先生在同一个小区还购买了另一套经济适用房,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XXX34单元202室, 郭先生在这个小区有两套经济适用房屋,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的,一人只能买一套,由于郭先生借周女士的名字买了经济适用房,导致周女士本人无法再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法解决自己的住房困难问题,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业主周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禁止上市交易,买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买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应该无效。

裁判结果:

1:郭先生借用周女士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34单元302号房屋的民事行为无效。

2:郭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二个月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34单元302号的房屋返还给周女士。

3: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20日做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3253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先生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先生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郭先生借用周女士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郭先生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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