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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后再抵押致履行不能而解除,卖方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3/14   阅读:1682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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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11)

房屋出售后再抵押致履行不能而解除,卖方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杨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出售后抵押 合同解除 赔偿责任 违约金 利息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

【案件当事人】
原告:杨某(买受人、乙方)
被告:王某(出卖人、甲方 )

【案情简介】
杨某与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杨某购买王某房屋一套,约定:一、房屋成交价:85万元整。二、支付方式:1.定金25万元,首付款10万元,剩余尾款50万元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三、甲乙双方承诺,待乙方申请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约下证(指涉案房屋甲方的房证)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应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具体约定详见房屋买卖合同)。四、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另外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 2、若乙方违约……。
该合同成立生效后,杨某依约履行了合同,先后向王某支付定金二十五万元和首付款十万元,合计支付三十五万元,而王某在房产证下发后,故意隐瞒、拖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又将房产恶意向他人进行了抵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杨某于2015年11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王某返还双倍购房定金五十万元、返还首付款十万元,共计六十万元。3、王某承担违约金十七万元。4、王某赔偿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三十五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王某返还杨某双倍购房定金34万元,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8万元,共计52万元。

【案件解析】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方再抵押致履行不能而解除,出卖人应怎样承担责任?买受人能否同时主张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违约金?
首先,杨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杨某已经如约向王某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在房屋产权证书下发后,在该房屋上再次设立抵押权,并至今不能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履行向杨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以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双倍购房定金50万元、预付款10万元,虽然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25万元,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为8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应当折抵价款,故其定金应当确定为17万元,超出的8万元不能视为定金应当视为价款,故法院对其请求支持双倍返还定金34万元、及其他已付房款18万元。
再次,杨某要求王某承担违约金十七万元,虽然系合同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杨某已经主张了定金则不得再主张违约金,杨某也明确表示选择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未再支持其对违约金的诉请。
最后,杨某要求王某赔偿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返还房款系双方解除合同后出卖人的付款义务,故该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支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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