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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将婚前房产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一个人的了?别傻傻就信了!
         发布者:admin718   发布时间:2017/8/2   阅读:1987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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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子非牛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评析研究组

男方将婚前房产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一个人的了?别傻傻就信了!
——关于柯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案法律评析

本案想来颇有趣味,由于本案法院在两个关涉夫妻共同财产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节点上恰好都出现较为大的偏差,致使案件结果呈现出了错错得对的逻辑,但如不及时阐述清楚其中原委,恐怕会影响其他案件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具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其实理应由主张房产为个人所有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而非同本案一样分配给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但双方若有特殊夫妻财产约定,有可能会使证明责任向另一方转移。另外,法院将当事人诉请房产确权认定为实质上是想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似乎存在遗漏当事人是想通过打确认之诉保住房产而非想离婚分割房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案件详情可在张涛律师公众号在2017年8月1号发布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请房产确权,实质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柯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查看)。


本案法院判决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笔者略做一评析,以抛砖引玉,请各位不吝指教:
1. 本案房产原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实,在法律上,不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名女方还是单独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均默认为男方将一半房产赠与女方,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只要证明自己全款购买婚前房屋并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即可,他只承担一个最基本的证明责任,我国婚姻法本就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物权变动规则属于《物权法》第九条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婚姻存续期间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也可能发生效力,登记与否,不是决定物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女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对于房产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在房产证之上,亦不妨碍其作为夫妻共同房产人主张相应权利。至于说,女方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则须由其承担证明责任,证明程度须拿出足以推翻法律特别规定下默认结果的强有力证据。柯女士一审二审共出具3份证据以上,即有证明双方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又有证明男方明知过户自己名下法律效果的证据,可惜均未得到法官认可。


2. 说到证据,女方提供的本案2009年双方签订的那份声明,就字面意思看,笔者倾向于认可其是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做特别约定的属性,约定财产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适用范围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财产,而非一审法院所言,不溯及至系争房屋,签订声明当时不属于登记在女方名下财产,不等于以后也不会属于。如果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则男方就需要举证证明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房产非其个人所有,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笔者以为,本案终究还是应该由男方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日后离婚分割财产极为重要,建议条件容许还是委托专业律师来起草并公证。


3.除此之外,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说理部分认为 “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所有,其实质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此认定颇为不妥:
一方面,男方不同意女方买卖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就一定认为男方想分割房产?到底分割房产是男方的真实诉求还是打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之诉可以实现其预期效果意思?问题的关键是这里男方究竟是想要保住房子保住婚姻还是保住自己的那一半房屋价款?从判决所述案情看,不太能肯定其意图,不能排除男方是离婚情况下才想要房款(或者说当时询问变卖房屋或离婚是否可以分得一半价款只是为了肯定自己将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法律效果——内心过户至妻子名下还是趋向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单独赠与妻子),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更多的是想要保住房子,保住夫妻两人共同的“家”(房屋对夫妻具有“家”的特殊象征意义),那样的话,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只能帮男方保住一半房款,而男方自己诉请的确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真正帮其实现保住房屋本身的真实目的,因为拿到法院判决,可以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加名,则女方再想任意无权处分房屋,就相当困难了,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况。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也有妄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越俎代庖,代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突袭行为,这是很有问题的。但实践中,也确实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甚至混淆相关法律关系,不具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法律敏感性,确实需要法院来进行一个实质上的认定,但也需要法院充分利用释明权,平衡好被动告诉与主动释明之间的关系。


4.最后,笔者提醒广大女同胞,当男方信誓旦旦承诺将婚前房产登记到你名下,如果需要录音,注意录音地点和时间,更重要的是,请最好用委婉巧妙的方式让对方一定说清楚:只说赠与你房产并不够清楚,要说是赠与你个人所有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你名下。

【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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