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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低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5/31   阅读:4151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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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低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女士于2016年7月购买了一套位于北辰区的房屋,当时约定了房屋价款为130万元,为少缴税,张女士和卖方李先生约定,并委托中介将房屋价格评估为100万元左右,剩余的房款在过户时一并给付。

律师提示:

遇到房主毁约的情况,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如下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1“低评”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无论当事人对“低评”“高评”做何理解,当房产评估部门评估价格出来之后,就无所谓低评和高评,评估部门出具认定的价格就应当可以成为双方据以交易的依据。

2不能否定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出卖方极有可能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国家税收)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我们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能否定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卖方张先生的说话不足为信!

我们认为,法律事实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案件事实,我们追究真相,但所有的法律事实需要证据的支持,而律师,会在搜集证据方面给你极大的帮助!

现今因房价涨幅过快,房屋买卖交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利益的诱惑下,人们的契约精神被抛之脑后。所以遇到房屋买卖一方违约的情况,大家不要先乱了阵脚,注意取证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文章来源:法眼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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