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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买卖村民宅基地引纠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24   阅读:1377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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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买卖村民宅基地引纠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联,不允许对外转让,我国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之间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尤溪县一男子买入一幢用于抵债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罗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农村宅基地,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所有购房款。

20121126日,被告郭某自愿将位于尤溪县坂面镇坂面村上坂26号的祖遗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尤坂集建(1992)字第1461号)一幢以人民币3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罗某。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罗某支付给被告郭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60000元,被告郭某将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由原告罗某收执。随后,被告郭某将诉争房屋的钥匙交由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保管。原告罗某支付购房款后,因原告不属于尤溪县坂面镇坂面村村民,无权受让该村的宅基地和房产,所以被告郭某未能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三原告名下。所以,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原告罗某并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转让私有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将农村私有房屋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认定无效。(来源:龙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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