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多 继承分配大部分房屋
[关键词] 主要扶养义务,遗产,遗产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刘先生、张女士是夫妻,二人于1976年收养了仅八个月的刘甲并将其抚养成人。2000年,刘先生与张女士购买了一处位于海淀区中关村的房屋。 2011年8月6日,张女士去世,留下年近八十岁的刘先生独自一人。后刘先生与刘甲关系恶化,同年11月,经法院调解,刘先生与刘甲解除收养关系,从此二人不相往来。2012年6月,刘甲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海淀村中关村房屋中属于张女士的遗产份额。法庭审理中,八十岁的刘先生颤颤巍巍地由堂弟搀扶至法院应诉,而刘甲对之视而不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位于中关村的房屋系刘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对房屋50%的房产进行继承。考虑到刘先生夫妇将刘甲从年仅8个月抚养成人的事实以及刘先生年近八十、无其他子女、年老无依且没有经济来源的实际困难,法院最终在分配遗产时对刘先生予以适当照顾,判令刘先生继承40%的遗产,刘甲继承10%的遗产份额。
[法官释法]
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其中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刘甲经收养与张女士、刘先生形成法律上的养子女、养父母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刘甲享有继承养母遗产的权利。对于继承份额分配的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法院最终判令刘先生继承张女士大部分的遗产份额。
来源:北京法院网 文海宣 原标题:遗产诚可贵 亲情价更高(中) 养母去世,养女与养父展开夺宝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