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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拆迁安置房是否享有处分权?签署的以房抵债承诺书是否有效?
         发布者:易居房产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4   阅读:2651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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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拆迁安置房是否享有处分权?签署的以房抵债承诺书是否有效?
不能办理产权转移小产权房以房抵债,法院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
---严1、戴某等与严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39-1总第250)
 
【关键词】
小产权房 以房抵债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合同无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非真实意思表示
 
【要点提示】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对借款人认为有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依照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严1、戴某、严2
被告、上诉人:严3
   
【案情简介】
严1和戴某是夫妻关系,案外人严4是严1和戴某的大儿子,严2是严1和戴某的小儿子。
2015年8月19日,严4严3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严3计人民币59万元整,此款在2015年8月28日之前结清。当日严3将49万元汇入焦某(严3的女婿)的账户,焦某后将49万元转汇严4账户。2015年12月17日,严4向严3出具承诺,承诺在2015年12月21日下午结清欠款,否则转让某花园二期4号楼303、304房屋。2015年12月23日,严1、戴某(甲方)与严3(乙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内容为:现有甲方的儿子欠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无力偿还,将某花园A4号楼303、304室抵债给乙方,不得反悔。1、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所有手续交付给乙方,后续手续次日去管委会补签(钥匙在2015年12月29日交付)。2、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3、甲方将房屋抵债给乙方后两清,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债。4、本协议签订完成属双方自愿(不可反悔)。后严2在严4的要求下也在该协议的甲方处补签了名。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28日,焦某以某花园二期4号楼303、304房屋抵债给其为由撬锁进入该房屋,并更换了门锁,引发纠纷,严1、戴某报警,公安部门出警后均要求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补充:2010年12月A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H镇)因开发区项目建设需要,对严1位于B村的房屋进行拆迁,严1选择的拆迁安置房即某花园二期4号楼303、304房屋,该安置房属于农村小产权房,至今未进行相关产权登记。
另,严4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6年9月14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严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严4退出赃款人民币1033.5415万元,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发还清单中载明:被害人焦某106.9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严1、戴某、严2与严3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子女对父母拆迁安置房是否享有处分权?签署的以房抵债承诺书是否有效?
本文案例中,2012年元月25日,严1、戴某依照2010年12月28日A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严1签订的公寓房安置选房协议书,接受H镇政府交付案涉303、304房屋钥匙,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虽严1、戴某原有房屋系集体土地,该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但拆迁安置前后房屋均并未明确严4、严2产权份额,故严4、严2对拆迁安置房屋的处分均为无效。即可以认定严4所署名的2015年12月17日以案涉房屋抵债的承诺书是无效的。严2在以房抵债协议上的签名是无效的。
 
【以下详见后文解析...】
二、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中可否约定以房抵债,性质如何认定?
 
三、以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四、什么是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有什么区别、有哪些法律风险?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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