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房屋买卖 >> 文章内容
老年痴呆症患者卖房难 专家建议早立遗嘱免麻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4/25   阅读:2537次 ;分享到:
0

 老年痴呆症患者卖房难 专家建议早立遗嘱免麻烦

编者按

老人患上老年痴呆,无法顺利处置财产,不仅为家庭财产带来风险,还给家人带来许多麻烦。中华遗嘱库建议您,在关爱老人身体健康的同时,帮助他们提早规划财产,避免财产风险!

热案一:老年痴呆症患者卖房难 专家建议早立遗嘱免麻烦

近日,南京的徐女士在出售住房时遇到了一件麻烦事。

今年83岁的老伴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症),意识不清、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愿,因此没法签字同意卖房,而房产证上只有老伴一个人的名字,这种状况下,不少房产中介谢绝了代售的委托。

阿尔茨海默病(AD)是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65岁以前发病者,称早老性痴呆;65岁以后发病者称老年性痴呆。

这种情况下,患者名下所有的房屋如何上市交易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相关患者因为病情有所不同,究竟徐女士的老伴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否对房产交易签字负责,房管部门需要患者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进行判定。

如何获得这份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呢?南京市法定鉴定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患者的家属需要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患者进行鉴定。

老人工资,银行卡,房产买卖,老年痴呆的家属到银行说没有老人授权不给提钱的,也有这种情况。

诉讼虽然有效,但毕竟耗时耗力,一般从起诉到判决要耗时一至三个月时间,诉讼费加鉴定费也要花近万元。

专家建议,在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数量也在快速增加,作为家属,在关爱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同时,帮助他们提早规划名下资产,这点也越来越重要。有需要的家庭可以协助老人在身体健康的状况下立下遗嘱,防止以后产生财产风险。

 

热案二:痴呆老人去世 保姆拿出三份遗嘱称获赠与 被法院判决无效

很多老人去世后,留下了房产,可也留下了一堆烦恼,子女为此反目的不在少数。老人奋斗一生积攒的钱产怎么继承?自然得是老人说了算,因此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具有最高效力。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老人虽留下了遗嘱,却依然没有避免身后的麻烦。

徐强(化名)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10月去世,享年85岁。

20085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 2008512

老人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遗产,保姆拿出这三份老人自书遗嘱将他们告上法庭,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

经过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徐强于20085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徐强于20085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才有效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平均寿命提高,高龄老人的继承容易发生像这类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的被继承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精神状况已达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则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其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立遗嘱前可进行精神评估

有人提出疑问:有的老人精神状况轻微不良,或者记忆力减退,但能够辨别人和事,是不是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大家要注意,有一些老年人虽有一定程度的诸如记忆力减退、精神衰弱等精神问题,但仍然能够正常辨别自己的行为,知晓事情的性质,这些老年人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所以,老年人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确认其精神状态问题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究竟怎样才能确定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呢?

中华遗嘱库提醒您,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和纠纷,可以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老人立遗嘱前最好做一次精神评估,证明自己精神正常,以保证遗嘱的效力!

中华遗嘱库与北京心理卫生协会共同推出了立遗嘱人精神评估便民通道,为前来办理遗嘱的老年人现场办理精神评估。精神评估正常者,可当场订立遗嘱,免除了老年人往返精神鉴定机构与遗嘱库之间的奔波劳顿。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佳和家事、 937政风热线、广州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房屋买卖  购房合同  卖方违约  房屋所有权  张涛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张涛,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 详细
电话:13911056513
传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
   大厦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订阅号
lawyerzhangtao
微信个人号
最新推荐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婚前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买房..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流程基础..
  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
  因新政增加460万首付,买..
  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行为..
热点关注
  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法院..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号外】2017年不动产登记收..
  央产交易大厅|关于央产房超标处..
  从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离婚..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宅基地确权之后,出现这几种情..
  继承案件中的析产与继承问题
易居房产律师网(中国 北京)版权所有
电话: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100027)
京ICP备14013249号-4